您当前所在的位置: Kaiyun > 新闻中心 > 行业新闻

新闻中心

News

分类>>

捡到塑料戒指后随意丢弃被失主索赔法院判决:存在重大过失

2024-04-11 05:51:24
浏览次数:
返回列表

  捡到塑料戒指后随意丢弃被失主索赔法院判决:存在重大过失相信大家日常的工作和生活中难免会丢失或者捡到他人的物品。在捡到物品的时候,你的第一时间的想法是什么?是据为己有,还是拾金不昧?这个问题我想大家选择的基本上都是第二种吧,毕竟拾金不昧是一种美德。

  可是当你在捡到遗失物品后,是否会想到,这个也可能会给你带来一些麻烦呢?比如因为物品价值不大而丢弃,比如为归还物品所要报酬,我们也仍然通过几个案例来了解一下。

  江苏盐城男子蔡某在健身房的置物架上发现一枚戒指,自称找人鉴定被告知是塑料戒指,认为没有什么价值,随后扔进了垃圾桶。该戒指是李女士在健身前将其摘下临时放于置物架上,但是遗忘。四天后才想起来。返回寻找发现物品已经不见,于是报警。

  经调查,是蔡某拾得,但是戒指已经扔进垃圾桶找不见了,于是李女士将其诉诸法院,要求赔偿戒指损失8000余元。

  第三百一十四条规定:拾得遗失物,应当返还权利人。拾得人应当及时通知权利人领取,或者送交公安等有关部门。

  第三百一十六条规定:拾得人在遗失物送交有关部门前,有关部门在遗失物被领取前,应当妥善保管遗失物。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致使遗失物毁损、灭失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法院审理认为,蔡某拾到李女士遗失的戒指,应当及时返还给李女士或交由相关部门妥善保管,但其却将戒指抛弃,造成了戒指灭失,未做到妥当保管遗失物品。同时李女士向法庭提交的购物小票、交易记录、视频监控等认定案涉戒指价值为8000余元,对李女士主张按此价格进行赔偿的诉请予以支持。

  某天,赵某在街上捡到了一部手机,看样子是刚买不久的。他因为有事情,就把手机放在了兜里,想等有时间的时候再找寻找失主。过了一会,失主金某就打来了电话,希望他能够返还电话。因为他手头有事情,没办法马上返还,就说有时间再还。金某认为赵某不想归还手机,就让自己的朋友一起打电话,粗催赵某。这种行为赵某认为十分没有礼貌,认为我捡到了手机,失主却没有丝毫的感激之心,还说了很多不友好的话,语气也十分生硬,于是负气之下,将手机丢弃。

  失主金某一直等待赵某归还手机,过了很久,等金某再次拨打自己的手机的时候,已经无人接听,而联系赵某时,发现赵某也关了机,随后金某将赵某告上法院。

  法院经过审理认为,民事主体的物权及财产权理应受到法律保护,本案中赵某捡到手机后与金某发生了争执,未履行物品的保管返还义务,致使手机下落不明,金某因此遭受财产损失,赵某应当承担相应的损害赔偿责任。最后综合考虑金某购买的手机市场价格及折旧情况,判决赵某赔偿金某财产损失4000余元。

  法官提醒,有些人认为,捡到遗失物后,自己只要不将其据为己有,就可以随意处置,哪怕造成其损毁也不用担责。殊不知,民法典有明确规定,拾得遗失物后要妥善保管,否则就要担责。同时,遗失物价值大小在案件中并不是关键要素,物品的价值大小并不影响拾得人责任的承担,拾得人也不应主观判断物品价值而随意处置拾得物。每件物品对主人都可能有不同。

  那么从法律规定的角度来解析,根据民法典第316条重点提到了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致使遗失物毁损、灭失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那么可以理解为一般的过失不需要进行赔偿,只有严重的过失或故意导致物品损毁才需要赔偿。从法律角度上做了一个权衡,既要让拾得人尽保管义务,保持物品原本得性能。也不让拾得人有过重的风险负担。让物品有人敢捡,也要让人去还,这两者间做了一个风险平衡。从法律角度上倡导了一个拾金不昧。

  我国《民法典》第三百一十七条  权利人领取遗失物时,应当向拾得人或者有关部门支付保管遗失物等支出的必要费用。权利人悬赏寻找遗失物的,领取遗失物时应当按照承诺履行义务Kaiyun官方网站。 拾得人侵占遗失物的,无权请求保管遗失物等支出的费用,也无权请求权利人按照承诺履行义务。

  所以在捡到了遗失物品后,可以根据自己的实际情况索要合理的费用,比如,因为等失主导致的误工费,因为送还物品产生的打车费用等。当然这方面法律没有具体规定,需要双方进行协商,但是我认为只要是合理的,就需要支付一定费用。但是因为失主拒绝支付费用而导致不归还物品的时候,就有可能造成侵占物品的情况。

  某日晚上10点,刘女士遗失了一个包,包中有办公室的相关资料和身份证等证件,并无贵重物品。捡到该包的男子根据资料中的联系方式给她打电线元好处费才能归还,无奈之下,刘女士只好报警求助。根据电话信息,查到了该男子的身份,并联系到了当地村委,一同做男子工作。同时对其进行普法教育,该男子意识到了自己的错误,将包规还。

  该男子的行为就涉嫌侵占财务,还好迷途知返。从刑事责任的角度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条规定:将代为保管的他人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退还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二年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将他人的遗忘物或者埋藏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交出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对于数额较大的遗失物拒不归还的,可能会涉嫌构成侵占罪,结合侵占人的具体行为以及相关情况,可能会被判处有期徒刑、拘役、罚金。

  许多国家在民事立法上都赋予了拾得人享有报酬请求权,即在经过通知或者公告找到失主时,拾得人享有法定比例的报酬请求权,失主不予支付该报酬的,拾得人有权留置拾得物。我国民法尚未承认拾得人有报酬请求权,没有这一权利基础,留置权也无从谈起。当遗失人公开悬赏的时候,领取的时候应该履行承诺的义务。

  从以上例子可见,拾金不昧考验的是人性,考验拾得者的是能够主动归还,无欲无求,考验遗失者的心怀感恩,主动给予。在利益面前总是有一个平衡点能够掌握,假如我们能够耐心、假如我们能够感恩,假如我们能够无私,相信在因为拾金而产生的利益面前,都不值得一提吧!

href=""

搜索